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牵头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或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16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督查、信息、安全、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综治维稳、民族团结、后勤服务等工作;牵头负责省、州、县各项目标任务综合考评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机关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牵头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和管理、人事劳资和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应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监管、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统计调查办公室)。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负责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工作;负责管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牵头负责行业扶贫工作。
承担统计调查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就业科(元阳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县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的分配方案及使用管理办法。
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负责沪滇劳务协作工作;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的实施办法;指导技工院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等工作;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落实职业分类政策和职业技能标准;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上报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就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工作;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选聘工作;指导全县各类人才招聘会、交流会、洽谈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市场监管工作。拟订人事代理和毕业生档案管理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牵头负责全县评比达标和表彰奖励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项,承办“滇沪合作”和“省院省校合作”人才培训项目。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组织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做好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的选拔推荐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县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局人才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相关政策;指导和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初聘培训、聘用合同、人员调配、年度考核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考务组织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指导县属企业劳动用工登记、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九)元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科)。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县贯彻实施方案;指导开展基层(企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承担本局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宜;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督办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十)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提前(延后)退休的核准和工龄认定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根据省、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及州级贯彻实施意见,拟订我县贯彻实施方案;健全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企业年金备案和工龄认定工作;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审核上报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失业保险科。拟订失业保险的贯彻实施方案;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实施方案;负责全县失业保险扩面和业务经办工作;研究制定、完善全县失业保险经办工作措施和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各种待遇支付,编制全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及做好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管理;负责全县失业保险数据统计和形势分析及全县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申报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县贯彻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监督落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全县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申报。负责全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我县贯彻实施方案;依法监督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就业资金、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及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科。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事宜,处置有关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
(十六)社会保险科(综合管理科、待遇管理服务科、稽核科、财务信息统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指导全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权益记录、关系转续和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相关工作;推进全民参保;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待遇发放;指导全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全县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对经办、管理、服务实施监督;负责全县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组织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负责全县社会保险事宜的综合协调、调查研究、运行分析、宣传及信息工作;负责起草社会保险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社会保险综合性材料;参与起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省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公共业务经办流程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和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公共业务经办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共业务政策咨询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省、州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以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待遇管理办法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和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管理工作;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程及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关部署;指导、检查全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监督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拨付、上解、结存等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负责社会保险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收支核算、结算;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配合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定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运行情况分析;指导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由县委组织部1名副部长兼任),副局长4名。
其他领导职数:元阳县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元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元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1名(副科级),元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局长1名(副科级),元阳县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主任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元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元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元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元阳县劳动培训就业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名义和印章。
第七条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元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元阳县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元阳县劳动培训就业与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元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元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学府路,邮政编码: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38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人法:何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