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元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室字〔2024〕10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承担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州、县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标准,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并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拟订并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及备案工作,处理好地名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五)拟订并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并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审核、报批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核、审批、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七)拟订并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并贯彻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并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并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拟订并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并贯彻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三)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元阳县行政区划图。
(四)与县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县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 5 个股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稳定、消防、反恐、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建议提案办理;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并贯彻落实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本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等工作。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群众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拟订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评比表彰、队伍建设、因公出国(境)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并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财政下达的和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并贯彻落实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区划地名科。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及备案工作,处理好地名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慈善事业促进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并贯彻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落实婚姻登记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际和乡(镇)间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拟订并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拟定并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并贯彻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五)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及重要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7 名。设局长1 名(正科级),
副局长4 名(副科级)。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管理的元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元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元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元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站、元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元阳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元阳县殡葬服务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 年6 月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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