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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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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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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政办发[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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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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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创建“美丽县城”违法违规建筑 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指标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城改造提升,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美丽县城”对于我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干净、宜居、特色”的目标要求,将县城打造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 以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加强城市综合管制,依法整治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以及侵占道路、河道、绿地、广场等违法违规建筑为基础;以拆除一批,完善补办一批,整改一批的方式为手段,按步骤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最终达到“美丽县城”标准。
三、工作范围
县城建成区域(含槟榔园、五亩、新寨、南沙、土佬寨村)。
四、政策执行标准
根据工作组调查数据,综合研究、具体分析、集体决策,采取拆除、完善补办、整改三种方式进行违法违规建筑处置。
(一)拆除范围:违法违规建筑物的拆除范围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确定。此外,在已批准的土地上未经规划许可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可通过整改完善但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拆除分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不再保留违法建筑涉及的有关物品完整性,统一组织力量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不论是自行拆除还是强制拆除,拆除遗留建筑疤痕由建设方进行修复,费用由建设方自行承担,修复色调须与周边一致。
(二)整改范围:结合美丽县城有关规划,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城市风貌影响不大并可通过整改完善的(由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统一确定),提出统一的样式,风格,色调建议,一次性整改到位。拒不履行整改的,按拆除处理(相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自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整改完成,逾期不整改的,作为拆除对象处理);
(三)完善手续: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属于可以申请补办手续的,领导小组决定后,由相关部门下发完善手续通知,须于2020年2月28日前提交补办申请资料。逾期拒不申请补办的,列为拆除范围,无法进行拆除的,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
五、处置方式及缴费标准
按土地使用权超过原批准面积的、在超面积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未超占但建筑面积超建的,分片区类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常青路延长线(住建局西面—东皇建材城)、滨河路延长线(东皇建材城—公路局)
1.超占土地的且有建筑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2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在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缴纳100元/平方米违规建筑罚款后,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费;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2.超面积使用土地但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无条件退出所占土地,对所占用土地前期投入不予补偿;若位于后山无其它通道相连,或退出后难以另行使用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2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3.拒不完善手续的,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同时,对前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人民路东段(南沙大桥—原乡镇企业局)
1.超占土地且有建筑,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13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在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缴纳100元/平方米违规建筑罚款后,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人防费;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2.超面积使用土地但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无条件退出所占土地,对所占用土地前期投入不予补偿;若位于后山无其它通道相连,或退出后难以另行使用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13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3.拒不完善手续的,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同时,对前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人民路中段(原乡镇企业局—羊厩冲段沿线),五亩路、花园街沿线
1.超占土地的且有建筑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16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在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缴纳100元/平方米违规建筑罚款后,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费;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2.超面积使用土地但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无条件退出所占土地,对所占用土地前期投入不予补偿;若位于后山无其它通道相连,退出后难以另行使用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土地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超占土地面积补缴16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3.拒不完善手续的,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同时,对前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原取得土地属划拨土地超占的
1.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超占面积缴纳3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按所处区域对应级别基准地价及用途缴纳划拨土地价款,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超占土地上超建的建筑,缴纳100元/平方米违规建筑罚款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费(无建筑的,不需缴纳建筑面积方面的费用)。保留划拨方式完善土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2.以上超面积使用土地但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无条件退出所占土地,对所占用土地前期投入不予补偿;若位于后山无其它通道相连,或退出后难以另行使用,且拒不完善手续的,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
3.拒不完善手续的,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建设等有关手续。同时,对前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其它
(一)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规划审批、建设审批的或两者均未办理的,不再进行单独处理,统一按以下方式完善规划审批及建设审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
1.原审批规划时楼层较低,后已加层,但加层后不超过以下层数的,不列为违法建筑处理。其中:住建局西面、滨可路延长线楼层控制为6层;人民路楼层控制为6层(南沙镇政府岔路—羊厩冲人民路北面因地形地势等原因,楼层控制为4层);花园街楼层控制为6层。原审批楼层低于上述控制层数,后加层到上述控制层数的,缴纳一般性规费,不处罚款。已办理规划审批,且审批已达到上述控制标准,但建设时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属恶意超建,能拆除的拆除,不能拆除的按超建部分给予200元/平方米处罚,涉及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另行补缴出让金。今后需加层建设或拆除重建的,参照周边统一色调及控制层数报请规划及建设审批后方可加层及拆除重建。
2.我县一直按个人自建、单位集体建设区分建筑施工管理,未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509号)文件,导致部分个人自建房因建筑体量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本次美丽县城整治中,自“云建建〔2014〕509号”文件下发至本方案执行期间个人自建房屋按我县原管理模式不变,个人自建房屋不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需提供。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建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南沙、五亩、槟榔园、新寨、土佬寨五个村寨,村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公共出行,占用公共空间的由南沙镇、社区、村委会、村小组共同提出,一律拆除;色调、风貌与美丽县城不一致的,按整改建议由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拒不整改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以上几个村子屋顶整治、整改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方案另行处理。
(三)补办完善手续的,用途、年限与现行有效登记证书记载相一致。
(四)县城区内屋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整改、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
(五)其它区域内具体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本方案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报人缴纳相关费用后,直接办理用地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
(八)原《中共元阳县委专题会议纪要》(13)、县政府对《关于批准实施〈元阳县南沙城区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请示》(元国土资联发〔2013〕15号)批复意见、县政府对《关于请求批准继续使用〈元阳县南沙城区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请示》(元国土资发〔2015〕140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本工作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附:有关法律摘要
有关法律摘要
一、土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二款:“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注:(1)因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10%的处罚,各建设工程造价难以按户计算,参照一般建筑造价约2000—3000元/平方米,5%—10%的处罚约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综合确定按100元/平方米计算。属恶意超建的,按200元/平方米处罚。
(2)土地出让金参照土地出让情况综合确定。
4.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