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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1144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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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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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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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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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简称“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工作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扶贫、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办”),具体负责统筹涉农资金,提供年度资金统筹方案,负责资金监管,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中共元阳县委办公室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元办发〔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要求,设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经批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1. 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时,资金规模参照上一年度末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执行数为年初编制方案的资金整合基数,并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财农〔2016〕151号)文件中各省在分配给贫困县的财政涉农资金增幅不得少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的规定,确定年初资金整合总规模。同时,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在年中、年末作相应调整,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2. 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
3. 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符合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报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及时足额拨入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后,按会议决定拨付财政涉农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整合资金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到位情况报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任务、目标、资金、权责四到县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统筹整合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各级各类整合资金下达财政部门后(含提前下达和当年正式下达),要及时提交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并纳入县级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管理。资金整合办要及时建立整合资金台账,根据项目规划办提出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建议,审定资金使用计划。乡镇或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通知要求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到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整合办依据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整合使用批复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
整合资金拨付流程:各级财政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资金→资金整合办及时记账→县级整合专户→通知项目规划办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规划办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绩效预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乡镇或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金整合办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整合使用批复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管理使用。
1. 根据(财农〔2017〕8号)文件规定,我县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由资金整合办公室计提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安排到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管理使用。
2. 根据(云财〔2017〕61号)文件规定,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省级以上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不含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列支比例,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3.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车租用支出。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程序、按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严格执行财政涉农资金安全承诺书制度,资金使用乡镇或部门必须与县财政局签订资金安全承诺书,以保证该项资金的安全使用,不发生截留、挤占现象。财政涉农资金划拨到乡镇或部门后,实行乡镇或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按项目属地原则实行乡级或部门报账。项目建设单位在统筹整合财政涉金资金核销支出时必需填制《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核销单》(见附件)。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参照本办法认真制定出台各乡镇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审批、拨付、报账程序。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预付工程项目启动金,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按照工程项目资金总额提取质量保证金,提取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0%;项目验收实行完成一个验收一个。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资金,可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 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 弥补企业亏损;
5.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 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乡(镇)、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实行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并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乡镇和部门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发生项目变更的,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将项目变更的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全面完成后,经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申请,单项项目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填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研究扩大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范围,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规定,负责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相关涉农资金,研究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年度资金整合方案和对整合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下设资金整合办公室和项目规划办公室,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含项目规划办)负责编制完善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省、州脱贫规划、部门专项规划衔接;收集整理涉农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立完善我县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评审、立项等程序。根据规划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考核办法。做好整合进展情况、整合后资金实际投向等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含资金整合办)承担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根据上级部门资金下达及本级财力情况,及时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合资金规模,并根据领导组下达的资金整合使用批复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资金下达后,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按实际用途拨付项目资金,做好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整合使用等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积极争取上级补助项目资金,及时将应统筹整合资金纳入统筹使用;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项目库的建立要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积极配合完成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资金按脱贫攻坚规划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各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村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政府采购管理制、跟踪监督检查制等,规范项目管理,管好用好整合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按时保质完成;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实施乡镇:结合本乡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涉农项目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县项目规划办建立项目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到县统筹整合使用领导小组审批,根据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费用的支出核销,实行项目资金乡级报账制,同时,综合协调、配合县级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项目、资金等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上必需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公章,村干部必需签字确认(公示照片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3.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4.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5.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6.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
1.统筹整合资金考评由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会同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2.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整合资金制度执行情况,统筹整合资金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3.考评结果及时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考评结果与下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核销单
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核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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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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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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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责任)人,要对资金使用承诺负责。本表各部门要留存,除报账单位存原件以外,其他部门可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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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