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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11444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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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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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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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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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元阳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报条件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第九条规定的。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规定;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
1.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规定的从业人员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不是专职从业人员;
4.没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受理形式、地点及办事窗口
网络受理:登录http://dljz.mof.gov.cn/(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申请机构从代理记账机构入口进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
受理地址:元阳县财政局会计科 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7号
受理时间:元阳县财政局会计科工作时间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岗位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等。
五、审批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元阳县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于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补齐材料时间、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元阳县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送达方式: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元阳县财政局领取。
八、许可服务
窗口咨询:元阳县财政局会计科 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7号
电话咨询:元阳县财政局会计科 0873-5643794
办公时间:元阳县财政局工作时间
进程查询:网络查询http://dljz.mof.gov.cn/(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
九、监督投诉
1.元阳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73-5642868
通讯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7号 元阳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662400
2. 红河州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873-3732526
通讯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8号 红河州财政局会计科
邮政编码:661100
3.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871-63956049
通讯地址: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650021
*查阅详细完整版请下载附件
附件【元阳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