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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1008-114515-726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1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阳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元政发〔2019〕19号)

 

 

元阳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20174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1. 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2. 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贫困退出标准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3. 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等脱贫攻坚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4. 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中央和省、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厅字〔201620号、红办发〔201693号)规定的中央层面资金20项、省级层面资金21项、州级层面资金21项整合范畴执行。

第五条  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1. 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太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村村组道路硬化等农村综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 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牌塑造培育、农产品销售流通给予补助,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3. 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4. 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设施、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 脱贫攻坚规划外的项目;

2.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4. 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5. 弥补企业亏损;

6.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7.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主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10.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11. 财政部文件(财农〔20197号)规定事项。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时限、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受益对象等情况。

第八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初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1. 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涉农资金整合办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2. 项目规划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最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文印发。

3. 经县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下年度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在每年815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由涉农资金整合办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州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由县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将整合资金纳入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登记统筹整合资金总台账,涉农资金整合办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分配和资金使用计划,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审查通过后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严格执行财政涉农资金安全承诺书制度。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由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并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由县级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乡级报账的,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管理使用。

1. 根据(财农〔20178号)、(云财农〔2017213号)文件规定,元阳县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据实列支。

2.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资金支付使用进度,中央、省、州下达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结余结转率控制在中央、省、州规定的范围内,其中:中央和省、州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其他行业部门整合资金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后,若出现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结余结转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说明相关情况,将资金收回到县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县级财政国库统筹使用。具体操作程序:先由财政涉农资金结余单位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请示,说明相关情况。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通过主要领导审核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意见将结余资金上缴到县级财政;然后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的安排部署,将结余上缴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禁各乡镇和部门擅自组织实施未批先建的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由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两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和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全面完成后,经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申请,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验收请示,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台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8198号)文件要求,涉农整合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要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五条  目标设定:

1. 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中央、省级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按照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明确的年度脱贫工作任务,设置本地区扶贫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

2.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设定,随项目预算申报进入项目库,部门(单位)依据扶贫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1.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及时下达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并按财政部的要求,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按时上报;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并按照县财政等部门审核修改意见完善绩效目标。

3. 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核。

4. 依据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自评审核的结果,实施绩效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其他县级行业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做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要求,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绩效目标。整合县要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要求,把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环节放在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编制过程中。最终形成的整合方案里的每个项目必须有对应的绩效目标。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和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扶贫、审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各项目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问责。县纪委、监察委要严格执纪问责,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要对扶贫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根据(元贫开发〔201771号)文件要求,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元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