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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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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ylbzj/202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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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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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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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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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主体 | 事项 | 类别 | 依据 | 备注 | 1 | 元阳县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类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