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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70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 文号
    红元环罚字〔2024〕03号
  • 发布日期
    2024-07-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4〕03号)

红元环罚字〔202403

元阳县福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7FGHJ247

法定代表人:苏凯

居民身份证号:532524*************

企业地址:元阳县黄茅岭乡戈它村委会自建房

20245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元阳县福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424日至2024511日期间,传输仪表、现场分析仪表数据长期显示02024511日以来,在线监测二氧化硫、颗粒物数值出现间歇性数据异常,且工控机显示的各项监测因子折算数据与数采仪和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显示的折算数据长期不一致。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5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6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工控机导出数据复印件1份、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6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4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4621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7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