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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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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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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市监处罚〔2021〕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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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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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1〕0295号
当事人:元阳黄草岭南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PNDBU7J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黄草岭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小宁
身份证件号码:500113********0012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元阳县公安局移交的线索材料,对元阳黄草岭南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由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产品批号73190106,有效期至2022年1月12日)和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丙泊酚乳状注射液(产品批号22011172,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两种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未签订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以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品清单》,并签字按手印确认。于2021年12月2日经领导批准同意,对该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一位名叫吴某某的福建莆田人,对方电话:13750374555,微信号:vvxidrypoxg8y12k,微信昵称为:做生意,2020年5月3日通过微信与该人员购进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5支,每支66元(注:通过付款总额计算),丙泊酚乳状注射液50支,每支5.6元,通过微信付款合计610元;2021年2月5日通过微信与该人员购买丙泊酚乳状注射液200支,每支5.6元,通过微信付款合计1120元,两次付款合计1730元。截止调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丙泊酚乳状注射液144支,损坏80支,库存26支,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使用1支,损坏1支,库存3支,因该院药品实行批零差销售,购进价为使用价,根据使用药品数量,获得收入合计872.40元,库存货值金额为21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院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该院法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办理该案件的合法身份;
4、被委托人段贵平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购进上述两种药品等相关情况;
5、被扣押的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3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26支,证明涉案物品数量、规格等情况;
6、2021年11月22日元阳县公安局移交涉案材料:讯问笔录一份、该院两次购进药品转账记录两份、微信截图5份、照片两份等材料,证明该院购进药品的事实等相关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1〕02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和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向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案件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针对出现的购进、销、存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医院地处边远山区,交通条件差,对外伤需要治疗的病人紧急时处理”等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经济处罚”不予采信。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对人员未造成大的危害,对社会未造成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报局领导批准后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药品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3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26支;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柒拾贰元肆角(¥872.4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捌佰柒拾贰元肆角(¥50872.40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元阳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账号: 24261101040000341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3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