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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 文号
    红元环罚字〔2022〕04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2〕04号)

元环字〔202204

 

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763885564T

法定代表人:黄柱

公民身份证号:5325**********2613

企业地址:元阳县黄茅岭乡迁喜村

20225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元阳县黄茅岭乡迁喜村云南红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淀粉生产线全线停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正在对污水治理设施曝气池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曝气池里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水泵直接泵到外环境经下方的电站水沟流入藤条江。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25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7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本局将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污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三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符合部分污处设施停运,裁量等级为3;日排放污水量不足1000标立,裁量等级为1;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32.0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取整,低于一万按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32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9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