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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zsthjjyyfj/2025-000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 文号
    红元环罚字〔2025〕01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巧家县畅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Q3T7E6E

法定代表人:刘玉飞

居民身份证号:513430************

企业地址:该公司被检查时承接服务于元阳县马街乡乌湾村委会乌湾村

2025年4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巧家县畅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接的元绿高速公路土建二分部砂石料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料加工点处于生产状态,锷式破碎机未安装喷淋设施,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及成品未遮盖,场区、进场道路有扬尘产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周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项目负责人(段金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5年4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一组4张。证明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14日提取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合同关系的真实性;2025年4月14日提取的《云南省建筑工人劳动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受委托人(周杨)劳务合同的真实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5〕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5年5月2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二)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5年4月8日至12日,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二)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四)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该企业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因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C取0.1,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2万元整。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