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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scjdglj/2026-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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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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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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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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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元处罚〔2026〕9号
当事人: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K52RT8N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人民路(元阳县工友驿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
身份证件号码:5325281989****1921
2026年1月2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在提醒经营主体做年报的过程中,发现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电话无法联系。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经营住所实地核查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该商铺现在是元阳县序目服装点,通过电话、经营场所均联系不上。我局2026年2月2日予以立案。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发函至元阳县税务局,请求协助对当事人纳税信息进行核查,核实该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2026年2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3.《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回函》1份,证明 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3月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了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立公司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联系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4日。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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