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yyxscjdglj/2026-00010
  • 发布机构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15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元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K61EF3X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明中

身份证件号码:5130311954****8254

2026年1月2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在提醒经营主体做年报的过程中,发现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话无法联系。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经营住所实地核查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该商铺现在是元阳县黄牛大王饭店,通过电话、经营场所均联系不上。我局2026年2月2日予以立案。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发函至元阳县税务局,请求协助对当事人纳税信息进行核查,核实该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2026年2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 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限申报2018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3.《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回函》1份,证明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于2026年3月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了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立公司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联系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6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4日。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