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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scjdglj/2026-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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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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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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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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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元阳县誉铭投资有限公司等3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元阳县誉铭投资有限公司,元阳县鼎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元阳县汇聚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攻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kt.gov.cn)、元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hyy.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地址详见附件。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元阳县誉铭投资有限公司等3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附件【云市监红元处罚〔 2026 〕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誉铭)(2).docx】
附件【云市监红元处罚〔 2026 〕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鼎通)(2).docx】
附件【云市监红元处罚〔 2026 〕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汇聚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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