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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yyxczj/2026-00167
  • 发布机构
    元阳县财政局
  • 文号
    元财法公〔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7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 元阳县小新街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25287452819190

法定代表人: 龙海云

地址: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小新街乡人民政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财政局对县审计局于2025年12月25日以“元审移〔2025〕21号”文件移送给县财政部门办理的元阳县小新街乡人民政府“使用虚假资料套取资金”案件,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1月28日派出了财政执法检查工作组到小新街乡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查,小新街乡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报参会人数、住宿天数、使用虚假资料套取资金206,820元。其中:

(1)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小新街乡人民政府虚报参会人数1476人次,涉及金额56,680元;

经财政检查组于2026128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县审计局移送县财政局办理的问题情况属实。

(2)虚报住宿天数2天,涉及金额9,360元;

经财政检查组于2026128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县审计局移送县财政局办理的问题情况属实。

(3)使用虚假资料报销会议费共计65次,涉及金额101,820元;

经财政检查组于2026128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县审计局移送县财政局办理的问题情况属实。

(4)重复报销会议费用1次,涉及金额38,960元。

经财政检查组于2026128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县审计局移送县财政局办理的问题情况属实。

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10,000元。2024年2月,小新街乡人民政府支付神州商务酒店监测人员两保收缴伙食费10,000元。经县审计部门核实,小新街乡人民政府未提供两保收缴工作伙食,以虚假资料报销费用10,000元。

经财政检查组于2026128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县审计局移送县财政局办理的问题情况属实。

(二)违法证据

元阳县审计局移交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资料等。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财政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财法告〔2026〕1号),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小新街乡人民政府在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元阳县财政局决定给予小新街乡人民政府全县“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机关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元阳县财政局

202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