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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65252-640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4
  • 时效性
    有效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办事南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办事南

 

一、受理范围

元阳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符合《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

三、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村小组张榜公示7天后,无重大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18号民政局四楼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0873-564595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特困人员提交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申请书

纸质

1

2

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

纸质

1

3

承诺书

纸质

1

4

声明书

纸质

1

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

纸质

1

6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纸质

1

7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权书

纸质

1

8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册、残疾证等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收费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本服务事项无文书 

十、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地址及电话: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18号民政局四楼社会救助科,电话,0873—5645954

投诉地址及电话: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18号民政局四楼民政局办公室  0873-5642732。

十一、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号元阳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元民函〔2020〕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元阳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元民函〔2020〕2号).doc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