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山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质量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及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元自然资发〔2019〕16 号)下发之日起,截止2019年9月16日未来办理清退手续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账户的矿山企业。
二、有关要求
本公告下达之日起至 2019 年 9 月19 日为最后办理期,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无主矿山,保证金将无条件缴入元阳县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申请返还材料请报送至元阳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地质勘查管理科办公室,联系电话:5646377)。
特此公告。
附件:
1、《元阳县政策性关闭矿山统计表》;
2、《元阳县未清退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建立基金账户矿山企业统计表》。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