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元阳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元阳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简称经销商)是指在我县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机营销企业。
二、本规范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三、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四、购机补贴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各农机生产企业按要求条件自主推荐购机补贴经销商,谁推荐谁负责。
五、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确定年度经销商,应对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进行授权,对所确定授权的经销商经销行为负责。
六、经销商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售后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八、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应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保存3年以上。
九、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建立维修记录制度,必须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保存3年以上。
十、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代开发票;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十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