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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70625-106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审计局关于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元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至12月30日对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元阳县南沙镇排沙河畔老城和新城区之间,为州级项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广场道路铺装、公厕、廊架水电及配套设施等。项目由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一)项目立项及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立项批复情况。2014年8月,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元阳县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的立项批复》(元发改复【2014】43号)文件批准该项目立项,建设地址在元阳南沙排沙河畔老城和新城之间,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10817平方米,绿化面积6234.2平方米,广场道路铺装面积3834.4平方米,公厕、廊架、水电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34.49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级自筹。 

  (2)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该项目进行了项目立项及批复,办理了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设计、招投标等,但项目建设实施仍未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未做地勘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该项目未执行项目法人制。 

  (2)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经过审计,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以直接委托的方式分别确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 

  (3)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委托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已按要求执行了工程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了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标准及其他事项处理原则等。 

  截至审计日止,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共签订合同4份,合同总金额4,540,997.97元,其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合同金额313,693.00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份,合同金额96,900.00元;红河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份,合同金额4,090,404.97元;招标代理合同1份,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三)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情况 

  (1)工程进度情况。项目于2015年1月5日开工建设,同年7月10日竣工完成。 

  (2)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情况。从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看,项目已于2016年1月进行了终验,监理评估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资料已备案。 

  (四)资金来源及到位支付情况 

  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为县级项目;资金来源为县级自筹。 

  (1)资金到位情况。至审计日止,项目实际到位资金4,090,000.00元(县级自筹资金2,000,000.00元;债券资金2,090,000.00元)。 

  (2)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至审计日止,共计支付项目资金4,345,566.00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890,000.0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55,566.00元(其中:监理费80,000.00元,工程清单、拦标价实质性备查审查费18,283.00元,工程清单、拦标价编制费18,290.00元,招标代理费25,300.00元,广场设计费313,693.00元)。 

  (五)债权债务情况 

  截止审计日,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应付未付项目款1,504,037.3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1,487,137.36元,其他应付款(待摊投资)16,900.00元。 

  项目到位资金4,090,000.00元,应付项目工程款5,849,603.36元,资金缺口1,759,603.036元。 

  (六)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投资概算534.49万元,完成投资(送审)          560.19万元,实际完成投资(审定)537.71万元。 

  二、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款224804.94元及处理意见: 

  审计组对送审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进行了复核,施工单位送审工程结算中,部分工程量存有多计、少计等造成计价错误的情况,本次审计予以纠正并核减。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送审工程结算5,601,942.30元,审定工程结算金额5,377,137.36元,多计工程款224,804.94元。 

  (二)多支付招标代理费及处理意见 

  县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37号凭证中支付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元阳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代理招标费25,300.00元。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县住建局在实施元阳南沙入城口市民广场景观工程项目没有把施工图送相关图审机构审查就擅自施工建设。 

  三、审计处理问题及建议 

  (一)处理结果 

  问题(一)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三)……(四)……(五)……”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224804.94元予以核减,县住建局应严格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问题(二)2不符合县住建局与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云南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编号云鑫合字【2014】第517号)中合同价款约定的事项“三、合同价款……本次招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根据上述的合同约定,责令县住建局及时向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收回多支付招标代理费25,300.00元。 

  问题(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责成县住建局在今后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 

  (二)建议 

  (1)建议建设方、监理方尽快督促施工方对台阶塌陷断裂段进行修复。 

  2)建议建设方在项目管理中加强管理,对施工方送来的结算资料进行核对,避免多计工程量。 

  3)建议加强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 

  4)建议建设方在今后类似公园绿化种植时选择适时季节种植的植物,避免因种植不适宜季节植物造成大面积死亡,造成投资资金浪费。 

  5)建议建设方监督施工方对公园里大面积死亡植物进行补种 

  四、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中,审计建议已被采纳。 

    

    

                                               主办单位:元阳县审计局 

                                               通讯地址:元阳县大象田路南侧 

                                               邮政编码: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