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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2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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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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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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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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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备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以及元阳县政府对《元阳县公安局关于对县局业务用房、城区派出所办公楼及备勤楼、沙拉托派出所办公楼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的请示》(元公发〔2016〕121号)的批示,元阳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 12月9日,对元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备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元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送审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进行了复核,发现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中,计价过程中部分工程量多计少计、定额套用不恰当造成计价错误,本次审计予以纠正并核减。元阳县联合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送审工程结算2 215 474.31元,经审计核实工程结算2 022 660.93元,审计核实后多计工程价款192 813.38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三)……(四)……(五)……”的规定,元阳县公安局对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192 813.38元予以核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审计组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按审计核实价进行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予以核减,审计建议已采纳。
元阳县审计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