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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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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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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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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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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3〕01号)
红元环罚字〔2023〕01号
李建国砂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公民身份证号:532528************
企业地址:元阳县黄草岭乡乌拉河电站段
2023年1月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建国砂场(俗称)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安装2条洗砂生产线,主要设备有2套洗砂机,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设备于2022年12月15日安装完成并调试,2套设备共投资18万元,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4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5日出具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3816元,取整为38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