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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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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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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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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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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3〕02号)
红元环罚字〔2023〕02号
元阳华夏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594595610L
法定代表人:刘黔川
公民身份证号:522132************
企业地址:元阳县新街镇客运站对面
2023年4月12日,“红河绿剑.2023”元阳(河口)县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到元阳华夏医院(以下称“你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提取书证4份为证。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3〕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3年6月29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你医院未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医院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