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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70648-827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2〕06号)

红河诚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QKQ9H8T

  法定代表人:车忠城

  公民身份证号5325**********2510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胜村小组美女山

  20229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胜村小组美女山对元阳县畜禽污资源化加工利用项目(红河诚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平整场地,由于项目位于元阳县红河谷扶贫养殖小区下方应急池处,应急池在施工过程中被拆除,池中污泥挖出后与泥土拌和后回填到场地内,现场斜坡处有污泥顺沟下流到排沙河的痕迹。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原污泥是与泥土拌和后在施工场地晾晒作有机肥使用,2022910日夜间区域突降大雨,致使斜坡处污泥拌合物被雨水冲刷,顺沟下流到排沙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9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9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9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组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污染物数量不足2吨,裁量等级为1;水体类别为三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类别为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5.15万元,取整为5.1万元。综上所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