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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70649-108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2〕07号)

云南腾辉石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752595438

法定代表人:李倩倩

公民身份证号3623**********6321

企业地址:元阳县上新城乡风口山村

2022926,我局执法人员元阳县上新城乡风口山村对云南腾辉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筑材料厂于20222月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涂料车间已建成,车间内安装完成一条大理石粉涂料生产线生产厂房,设备已安装,主要生产设备为3台破碎机、石粉仓1个、输送带4条、包装机7个,投资额198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9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组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3.6432万元,取整为3.6万元。综上所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