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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yyxzfhcxjsj/2024-00014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9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元阳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朱红仙委员:

您在政协元阳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元阳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第10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加快推广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方面。根据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建部门不再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2023年4月28日省住建厅召开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宣贯视频会议,5月12日下发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元住建函〔2023〕8号)至各乡镇,6月12日住建局组织南沙镇、南林社区、元槟社区和馨园社区召开相关工作权力下沉至乡镇、社区推荐工作培训会议,10月12日在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对14个乡镇赋权事项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我局不再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改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聘物业企业、合同约定等相关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是引入竞争机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8日起施行。住建部门不再开展对物业企业资质审核、降级等工作。2023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下,县委组织部组织2次到蒙自、开远、弥勒开展引进有实力、有能力、管理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元阳的活动,经过同多家管理较好,规模以上物业企业多次商谈,多家企业到实地考察后至今都没有一家企业愿意进驻元阳,其原因是我县房地产开发小区规模较小,户数少,服务费用定价较低,导致有实力、管理较好的企业不愿意进驻。目前我县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实行市场调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核查。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方面。目前云南省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模式,实行物业企业自行申报,县住建部门初步审核,州局中审,省厅终审的模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属于省管,元阳县5家物业服务企业已全部纳入信用评价系统管理。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元阳县现有物业企业全部是由业主自行选聘企业,进入和退出由业主自行决定,住建部门无权干涉。

四是建立党建引领物业发展方面。2023年11月27日中共元阳县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充实元阳县党建引领基层治 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元办通〔2023〕57号)文件,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中。鉴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水岸郦城、民族商贸城两个小区存在的问题,民族商贸城小区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由我局房管处于2023年11月23日同民族商贸城小区提取维修基金进行整改,目前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物业企业已经向县消防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水岸郦城小区经核查该物业企业隶属于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是同开发商签订,其管理对象为开发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办、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南沙镇人民政府和馨园社区共同商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后由住建部门向全体业主告知相关情况,并提出征求意见续聘或改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便于后续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按程序备案业主委员会,4月11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向水岸丽城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知书,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我们今后会加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乡镇、社区组织协调,物业服务机构具体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从组织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加科学、合理地管理我县的物业服务行业,狠抓落实,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元阳县广大业主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宜居生活环境,切切实实地增强广大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9日

联系人: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