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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1〕02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21-03-26 00:00:00 浏览次数:

元阳县南沙镇呼山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309553535Q

法定代表人:庄春联

居民身份证号:3*************6733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三号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6日,到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三号村对元阳县南沙镇呼山页岩砖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储存堆料场尚未进行密闭,三防措施不够到位;原料堆场及进场道路未实现硬化。

2.破碎生产车间及进场道路堆积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过往车辆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1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0〕02号),并告知你厂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2021年2月24日提交了《关于拟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申辩理由是:请减免罚金。主要理由为:一是立即对全厂各个生产车间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整改,并吸取教训有了深刻的认识;二是由于受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市场不景气,始终处于半生产半停产状态,企业亏损严格,负债累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5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