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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元环责改字〔2021〕02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21-03-26 00:00:00 浏览次数:

元阳县南沙镇呼山页岩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309553535Q

代表庄春联

公民身份证号:350127********6733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三号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16,到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三号村对元阳县南沙镇呼山页岩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储存堆料场尚未进行密闭,三防措施不够到位;原料堆场及进场道路未实现硬化。

2.破碎生产车间及进场道路堆积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过往车辆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16日出具体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4张为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百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方案实施整改原料堆场及进场道路进行硬化、储存堆料场采取密闭措施,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破碎生产及进场道路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减少过往车辆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四是请你厂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送到元阳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5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