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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20〕1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20-09-11 00:00:00 浏览次数:

元环罚字〔2020〕1号

元阳富坤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N3NB085

法人代表人:赵*伍

公民身份证号:532528**********17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对你公司元阳县红河谷扶贫养殖小区示范园项目(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集水池和调配池有废水渗漏,有畜禽废水直接外排流入外环境(排沙河)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1号),并告知你公司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0年7月23日提交了《元阳富坤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20﹞1号)处罚事项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申辩事项: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请求给予最轻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主要理由为:一是集水池和调配池有废水渗漏问题,是由于受疫情复工复产的影响。年初受疫情的影响环保设备未能按时运送,导使工期受影响,导致发生了集水池和调配池有废水渗漏问题。二是公司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解决了废水渗漏问题,渗漏废水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和损坏。三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万企帮万村”实施精准扶贫行动,共带动1169户建档立卡户,实现全县困难群众就业提供便利,与建档立卡户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切实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为元阳县脱贫攻坚贡献了坚实的力量。由于公司刚起步,在建设养殖小区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目前资金缺乏厂区基础设施尚未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七)项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有深刻认识,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予以考虑。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