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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元环责改字〔2020〕2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20-09-11 00:00:00 浏览次数:

元环责改字〔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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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对隶属你公司的元阳至绿春高速公路土建三分部七星隧道(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隧道喷浆料拌合站未设置废水沉淀池,拌合废水直接外排;混凝土拌合站废水沉淀池已被渣土填满,无沉淀效果,拌合废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上述问题限于2020年9月17日前整改完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