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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9〕8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19-12-17 00:00:00 浏览次数:

元环罚字〔2019〕8号

元阳县明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7571821252

法定代表人:杨国跃

公民身份证号:532528********3172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褚皮寨

2019年12月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褚皮寨大理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场区及进场道路存在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过往车辆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二是弃渣场废石、废渣堆放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6号),并告知你公司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19年12月5日提交了《元阳县明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减轻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请》,主要申辩事项:提出减轻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处罚下限处罚。主要理由为:一是公司自成立来一直心系百姓,得到了老百姓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大部分人员就业问题,为元阳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二是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司立即停止调试,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三是由于公司正处于调试阶段、未盈利,资金短缺,处罚金额过大,确实无力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复核,你公司提出的申请(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有深刻认识,态度比较端正等实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予以考虑。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试生产(调试);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