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环责改字〔2019〕5号
元阳县建新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KYKTE53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公民身份证号:4*************6510
企业地址:元阳县牛角寨镇欧乐村委会五家寨村
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元阳县建新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牛角寨镇欧乐村委会五家寨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安装一条机制炭生产线、两个带锯。经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元阳县执法人员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元阳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