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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9〕9号)

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发布日期:2019-12-26 00:00:00 浏览次数:

元环罚字〔2019〕9号

元阳县建新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KYKTE53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公民身份证号:4*************6510

企业地址:元阳县牛角寨镇欧乐村委会五家寨村

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元阳县建新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牛角寨镇欧乐村委会五家寨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设备有一条机制炭生产线、两个带锯。经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元阳县执法人员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元阳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7号),并告知你公司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关于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7号)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申辩事项:减轻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法规规定的下限标准处罚。主要理由为:一是积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二是由于公司工厂规模小,经济不景气,效益不好,处于亏本经营状态,资金短缺,确实无力支付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有深刻认识,态度比较端正等实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予以考虑。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