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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元政行复终决字〔2022〕2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2 00:00:00 浏览次数:

申请人:黄**(曾用名黄**),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13,住:元阳县逢春岭乡独家村委会独家上寨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地址:元阳县逢春岭乡逢春岭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逢政行决字(2022)01号《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复议期间,经审查,申请人因其住房大门口相邻的约20平方米空地与同村的罗顺文存在使用权纠纷,于2022年1月份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以上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现申请人其住房大门口相邻的约20平方米空地争议得到妥善处理,已没有复议的必要。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