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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元政行复终决字〔2023〕3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2 00:00:00 浏览次数:

申请人:胡*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元阳县逢春岭乡曼过村委会骂哈口中寨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公安局逢春岭派出所。

住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对面。

所长:孔*云。

第三人:马*兴,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元阳县逢春岭乡曼过村委会骂哈口中寨村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元公(逢)行罚决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