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古寨南路。
被申请人: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在元阳县南沙镇网购的干巴涉及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无厂家地址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处理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