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刀*,住元阳县上新城乡。
被申请人:元阳县水务局,住址在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元水行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天。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提交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