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于2024年5月15日印发了《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 政策创新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方针,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文征求各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意见建议,梳理汇总修改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 审议签批情况
该文件于2024年4月30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