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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4 00:00: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红商务发〔201944号)规定,结合《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元政办发〔20201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元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元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48                               

 

 

 

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50号)《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元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扶贫办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职责。

1.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2.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配合县工商信局、县扶贫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方面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县扶贫办主要负责配合县财政局、县工商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审批及拨付。

1.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50号)要求执行。

2.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主导实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重复支持。支持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50%

3.县级主导实施项目,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进展情况审核后,报同级财政进行拨付。

第七条 承办企业选择。

(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撑体系的建设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可通过整包或分包方式招标采购选择承办企业。整包鼓励以联合体投标方式进行。  

 (二)承办企业选择过程中,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窗口,按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在阳光下进行。

第八条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县商务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商务、扶贫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