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元政办发〔2020〕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各项建设,制定了《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经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元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元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9月9日
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元政办发﹝2020﹞15号)和《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元工商信函〔202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全州统筹,整体推进”总体布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托元阳县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全面推进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物流仓储配送、农产品供应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五大体系建设。
第五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县级电商产业园。
元阳县县级电商产业园建设将在进一步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结合结合元阳哈尼梯田绿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利用绿色食品产业园展示中心,打造元阳县电子商务展示孵化中心。电商展示孵化中心建成后,元阳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将形成“两大中心、各司其责”的运营模式,现有的电商产业园主要承担数据多媒体展示、互联网劳务输出、电商运营管理、产业就业扶贫合作、电商直播等功能;电商展示孵化中心主要承担特色商品研发展示销售、电商主体培育孵化、电商大数据汇总处理、仓储物流信息管理等功能。
1.改造提升现有电商产业园。结合我县已建成的元阳县电商产业园区,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建筑物内外装修、装饰;在园区入口区域,打造产业园整体布局、园区介绍等对外公示墙;改造提升现有电商直播基地,购置标准化直播设备,建成具有区域特点、地方特色的标准化直播间。
2.建设绿色食品产业园展示中心。根据建设需要,购置数字化大屏、网络服务器、展示设备、电脑等设备,合理优化展示中心功能分区,建成具有产品研发区、商品展示区、企业孵化区等功能区间的元阳县电商展示孵化中心。
(二)乡镇电商服务站。
结合物流仓储配送体系乡镇电商物流配送中转站建设,加强与元阳集配快递公司合作,对兴边富民三年计划中已建成的14个乡镇服务站中,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营的9个站点,融合到现有的乡镇物流中转站,采取功能整合、场地改造、服务提升等方式重新激活使用;对仍正常运营的5个乡镇服务点,能与现有物流中转站融合的进行融合后统一提升改造,不能进行融合的,采取分站建设、协作运营的模式进行管理运营,打造14个乡镇电商物流服务中转站。
(三)村级电商服务站。
结合物流仓储配送体系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共同建设。优先选择接受能力较强、文化水平较高、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较为年轻、现在正在经营村级金融服务点、便民店、小超市的群众,通过对其经营场地改造装修、统一外观,购置电脑、电视、扫码枪、刷卡机、货架等基础设备,打造具有快递包裹收寄配送、信息收集和发布、代购代销、代买代卖、代收代缴等功能的“多点合一”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需完成建设67个,其中包含贫困村服务站63个,非贫困村服务站4个。
第六条 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建设
(一)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在元阳哈尼梯田绿色食品产业园新建占地面积2000㎡的标准化物流中心,购置自动化快递分拣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采取租赁方式,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租使用;统一规划物流配送线路,形成县域内物流配送环线,切实降低县到乡、乡到村物流成本。
(二)乡镇电商物流配送中转站。
结合兴边富民三年计划建成的乡镇电商服务站,统一外观门头,购置电脑、扫码枪、包装机等设备,整合电商服务和物流中转配送功能,打造14个乡镇电商物流服务在中转站。
(三)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
结合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统一外观、统一形象,整合电商和物流功能,统一购置设备,打造67个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
第七条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农产品品牌培育。
结合绿色食品产业园生产线和元阳县特色农产品,打造1个县域公共品牌;认证绿色食品3个,认证有机产品2个,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1个;塑造5个以上特色鲜明、质量过硬、信誉可靠、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品牌;依托深厚的文化底蕴、鲜明的地域特色,建设5个以上“小而美”的特色品牌。
(二)培育供应链市场主体。
依托原有哈尼梯田绿色食品产业园,引导元阳目前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入驻园区,采取以奖代补、厂房设备租赁、品牌统一打造等方式,引导和协助企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农特产品的研发和特色商品品牌打造,以龙头企业、明星企业带动全县农产品规模化、规范化生产。
(三)集成产供销对接流通链条。
引导扶持企业打造供应、销售、运营全链条团队。企业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进行农产品集货,通过直销、直供、代发等方式,面向直接消费者、电商从业者、集团企业等进行供货和销售;同时,积极完成电商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孵化,指导帮助其线上产品、店铺、特色(产)馆运营,对接各种电商销售平台资源,开展特色产品的团购、大促、造节等营销活动,多渠道融合推动电商发展。
第八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
(一)与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电商培训,完成培训6233人次以上,其中实操技能性培训不低于100人次,培训满意度高于90%。
(二)开展电商知识培训,不少于5633人次。
参训人员:县、乡、村干部;各电商、物流、内贸企业从业人员;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妇女、电商网点负责人;县内热爱和愿意从事电商的人员。
培训内容:电商的基础知识,电商平台的分类,电商平台、网播平台的历史及发展趋势,各类平台的注册、搭建、运营技巧,短视频的制作、点赞和相关的注意事项。
(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参训人员: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参与人员,含县、乡、村三级电商物流服务站从业人员,承办公司工作人员,物流公司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以各级站点运营期间需要进行的操作为主,例如硬件设备扫码枪、电脑、POS机、真空包装机等,软件设备物流平台、代买代卖平台、代存代缴平台等的操作使用。
(四)开展网络直播培训,不少于400人次。
参训人员: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参与人员,承办公司工作人员,县内电商企业从业人员,各乡镇电商从业人员,县级各部门、各乡镇爱好的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现流行的几大网络直播平台介绍,各平台的入门条件,网络直播或网络视频制作必备的硬件配置介绍,短视频制作的要点及获取点赞的技巧,直播带货的技巧等;邀请主播开展现场直播,现场指导学员开播参与。
第九条 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体系建设
采取企业+生产车间+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利用元阳哈尼梯田绿色食品产业园,搭建黄姜、红米、鸭蛋等生产线,引导企业通过收购农户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的方式带动群众减贫脱贫。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设计方案及资金分配表》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按程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计划投入183万元,其中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116万元,乡镇电商服务站未配套资金,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资金67万元。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可用于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体建设或租赁、现有中心改造提升、电商运营服务设备采购、网络直播场地建设等;项目签约后次月起至项目通过验收当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运营维护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等;承办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推进项目建设产生的工作费用等。
(二)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资金。与物流配送体系中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可用于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统一外观打造、室内装修装饰,电脑、电视、扫码、货架、包装等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 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建设资金计划投入337万元,其中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资金180万元,乡镇电商物流配送中转站建设资金28万元,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建设资金129万元。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资金。可用于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主体建设、物流分拣设备采购、物流配送车辆购买等。
(二)乡镇电商物流配送中转站建设资金。与乡镇电商服务站整合建设,可用于站点统一外观打造、室内装修装饰,电脑、电视、扫码、货架、包装等设备和配送车辆采购。
(三)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建设资金。与村级电商服务站统筹建设,可用于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统一外观打造、室内装修装饰,电脑、电视、扫码、货架、包装等设备采购。
第十三条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计划投入335万元,其中农产品品牌培育资金140万元,供应链市场主体培育资金130万元,产供销对接流通链条集成资金65万元。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农产品品牌培育资金。可用于县域公共品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品牌、“小而美”特色品牌的登记、认证、申报产生的费用。
(二)供应链市场主体培育资金。可用于农产品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费用,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冷库、预冷库等设施建设,产后分级、质检、加工、包装等设备购置,限额以上企业电商普化奖励扶持等。
(三)产供销对接流通链条集成资金。可用于B端供货平台的打造,产品集散中心的建设,特色产管、店铺的装饰、改造、建设等。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资金计划投入130万元。可用于培训师资团队的劳务费,培训期间参训人员的食宿费用,培训团队培训期间开展培训产生的交通、食宿、场地租用费等。不得用于对参训人员的务工、食宿等现金补助。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体系建设资金计划投入85万元。可用于产业发展链条打造,扶贫产品申报打造,扶贫产品研发,扶贫生产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的购置等。
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方案及资金分配表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按程序使用,在严格执行“支持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50%”等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克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各块资金进行统筹调整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明显。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元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商信局)是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县工商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县相关材料;
(二)县工商信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实地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县工商信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电商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组成。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与标准
(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项目设计方案等逐项验收。
(二)对承办企业资质进行检验,承办企业需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三)查看台账资料。对承办企业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查验,按照项目五大体系,县乡村三级站点建设等情况逐项检查。
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工程建设、装修改造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协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材料。
2.设备购置。设备购置清单、三方询价情况等佐证资料,检查设备、器械、车辆等购置、运营维护情况。
3.站点建设。各网点站长姓名、地址、联系号码、服务协议、设备使用清单、网点图片(不少于4张)、站长身份证复印件、平台接入端口等证明材料。进行过装修改造升级的,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文本,装修点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4.品牌培育。县域公共品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品牌、特色品牌等登记、申报、认证等相关材料,委托第三方认证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认证企业资质等材料。
5.开展培训。培训企业资质、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具有电商培训师资团队及成体系的培训课程,有电商教学经验和培训案例等证明材料,与培训企业合作相关合同协议文本,按照一场培训一册材料进行装订,包含开展培训现场图片、参训人员签到册、培训课件、培训讲师介绍等材料;随机对参训学员电话抽查满意度。
6.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台账资料。
7.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
(四)开展实地验收。对项目工程建设、装修装饰、设备采买、站点建设等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看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县级物流中心主体建筑、装修装饰、设备安装运行等情况;根据设备采买清单,检查购置设备、器械、车辆等;随机抽查14个乡镇站点和67个村级站点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小组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改期限满后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项目承办单位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运用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购置、配备的相关设施、设备、车辆等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项目实施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县工商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对元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五大体系建设中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验收、登记、造册、入库,依法授权承办企业享有国有资产使用权,资产所有权贵县工商信局所有。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企业及相关应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国有资产(物流配送车辆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县工商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 县工商信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条 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县商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工商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工商信局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县财政局和县工商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六条 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县纪委、县监委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