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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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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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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政发〔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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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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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四条 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五条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征收增值收益,其中,工业用地按20%缴纳,商服用地等按30%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征收标准按入市试点土地用途具体划分为:商服用地类、工业用地类。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七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村房屋迁建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复垦土地整治费、统筹管理费以及取得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场地平整费用、基础设施征地及建设费用。无法核定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根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县域平均成本情况,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成本,由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县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农村土地开发支出;
(三)农村土地整理支出;
(四)农村环境卫生支出;
(五)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十五条 各乡镇使用调节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使用范围编制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核后,县财政以专项补助方式下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