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元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主要明确《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定义。
第二章为“征收缴库”共十一条,主要明确征收主体、调节金征收范围、入市环节调节金征收比例、入市环节收入确定方式、转让环节调节金征收比例、转让环节收入确定方式、暂不征收调节金的情形和调节金缴纳的要求。
第三章为“使用管理”共三条。主要明确资金管理与使用、交易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二条,主要明确违反调节金缴纳使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编制部门、实施时间及相关附则。
解读部门:元阳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873—564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