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在牛角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元阳县牛角寨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价格核定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听证会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共有听证代表13人。其中,居民消费者代表6人(李文和朱广生因有事无法亲自参会,分别委托家人姜宏彬和张美芬参加听证会)、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2人、经营者代表3人(张建波和陈光明因有事无法亲自参会,分别委托家人马松和陈瑾参加听证会)。代表构成按照公开性、代表性及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原则由消费者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单位推荐产生。法定旁听代表3人,监察代表1人,正式参会代表17人,实到17人。
二、各方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会上,会议主持人、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张承成就此次核定供排水和垃圾收集清运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做了简要陈述。牛角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龙正雄陈述元阳县牛角寨镇供排水和垃圾收集清运收费标准听证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调控监测科杨斌陈述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相关供排水价格政策及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成本监审报告。各听证代表就《元阳县牛角寨镇供排水和垃圾收集清运收费标准听证方案》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对牛角寨镇供排水和垃圾收集清运收费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分析,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出席听证会的代表均同意供排水和垃圾收集清运实行收费。
听证代表发表的主要意见、建议综述如下:
1.建议建立年度水质监测计划,对水源地、出厂水及管网进行定期检测,指标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建议对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3.建议安排专人收取费用并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确保收费资金用于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改善成效。
4.建议水资源税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再合理优化。
5.建议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保障供水稳定,垃圾日产日清,将服务质量与价格执行挂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6.建议加强水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水质,加强用水安全。
7.建议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采取先行收取水费再逐步实行方式进行,两项费用同时收取,群众接受度低。
8.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
三、听证人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最后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一)采纳意见
1.建议建立年度水质监测计划,对水源地、出厂水及管网进行定期检测,指标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建议对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3.建议安排专人收取费用并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确保收费资金用于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改善成效。
4.建议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保障供水稳定,垃圾日产日清,将服务质量与价格执行挂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5.建议加强水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水质,加强用水安全。
6.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
(二)未采纳意见
1.建议水资源税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再合理优化。
2.建议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采取先行收取水费再逐步实行方式进行,两项费用同时收取,民众接受度低。
(三)未采纳意见的原因
1.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明确规定云南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地表水中江河取水为0.2元/立方米,地表水中湖泊取水为0.4元/立方米,地下取水为0.5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为最低水资源税税额(听证方案已有说明)。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 号)明确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应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四、听证决议
(一)供排水价格收费标准
一是自来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二是水资源税为0.20元/立方米。
三是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
具体分类价格详见附表1,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分类价格详见附表2。
附表1:
牛角寨镇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到户终端价格 | 其中 | 执行范围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价格 |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 3.30 | 2.10 | 0.20 | 1.00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4.10 | 2.70 | 0.20 | 1.20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 6.40 | 5.00 | 0.20 | 1.20 | 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用水。 |
注: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
附表2:
牛角寨地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实施范围: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 终端水价 (元/立方米) |
第一级 | 用水量≤20 | 3.30 |
第二级 | 20<用水量≤30的部分 | 4.40 |
第三级 | 用水量>30的部分 | 5.40 |
牛角寨地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终端水价 (元/立方米) |
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4.10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5.40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6.80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9.50 |
牛角寨地区特种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终端水价 (元/立方米) |
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6.40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部分 | 8.90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1.40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16.40 |
1.水费计算公式为:总水费=第一级到户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到户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到户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到户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2.第二、第三、第四级加收部分不含附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3.对暂未完成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供排水综合价格:3.3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
4.学校及养老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终端水价。
5.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第一级终端水价。
6.对持有民政部门认定“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用水户,证件与水厂注册户名一致的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生活用水;对持有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人员和烈属用水户,证件与水厂注册户名一致的每月每户减免3立方米生活用水。
7.本次供水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元阳县牛角寨镇城镇供排水公共管网范围。
(二)垃圾收集清运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11.00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单位办公垃圾):14.00元/人/月。
3.企业单位(办公垃圾)
(1)银行、通信、供电等服务企业:14.00元/人/月。
(2)厂矿、企业:14.00元/人/月。
(3)医院、诊所:14.00元/床/月。
4.宾馆旅社招待所:6.00元/床/月。
5.商品流通及服务业
(1)商铺:0.80元/㎡/月。
(2)赶集日流动摊位:5.00元/摊/天。
6.饮食业:1.30元/㎡/月。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听证会代表意见,将听证情况报告元阳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核定元阳县牛角寨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价格收费标准。
元阳县牛角寨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价格核定方案听证情况公告,在公示期内若有疑问,由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3-5643897
特此公告。
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日